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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海阳、吴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吴栋,刘海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20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被告吴栋,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刘海阳,女,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海阳、吴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海阳、吴栋银行存款997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刘海阳、吴栋银行存款997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