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犯盗窃罪、柴国伟、闫晓海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闫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国伟,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闫家庄乡陈家庄村第十五居民组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建立,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猗氏镇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少华,小名小飞,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牛杜镇田村第一居民组人。2012年11月28日曾因吸毒被运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晓海,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城北街道下麻坡村第二居民组人。2015年8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辩护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犯盗窃罪、被告人柴国伟、闫晓海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7日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XX、被告人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被告人闫晓海及其辩护人寇增芮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柴国伟、闫晓海携带一把匕首窜至临猗县农机局对面高平理发店,见店内只有一个女的,遂将理发店卷闸门拉下,采取持匕首威胁、电线绑手的方法,抢得被害人于XX现金270元,并向其索要一张邮政银行卡及密码,后由闫晓海负责看人,柴国伟拿卡取了500元,在柴国伟取钱的期间,闫晓海抢走了于XX的一枚黄金戒指。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戒指价值103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抢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临猗县百大金店信誉保证单、西安市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抓获经过、雁塔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凭证等;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4.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预谋盗窃,由王建立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柴国伟、王少华乘坐,携带撬杠在村乱转寻找目标,发现百里店村一居民家大门紧锁后,由王少华撬门,柴国伟进到被害人李X家盗窃一枚金戒指,后将金戒指卖给百大金店的杨XX,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970元。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窜至临猗县陆喜营村被害人王XX家,柴国伟翻墙入院,在该家发现保险柜,未能偷走。2015年5月25日,三被告人再次驾车,携带撬杠窜至陆喜营村王XX家,采取撬门入院手段,将放在北房西屋的金豪牌保险柜盗走。当晚三人将保险柜拉到牛杜镇田村坟场,撬开后柜内有现金41000余元、白玉手镯、银行卡、户口本等物,三人将现金平分,白玉手镯由柴国伟保管,将保险柜及柜内银行卡、户口本等物品拉到吴王村附近扔进黄河。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豪牌保险柜价值5625元,被盗白玉手镯价值163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三人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临猗县北辛乡赵村一家户大门上着明锁,由王少华将柴国伟推上墙头,柴国伟翻墙入院盗走被害人赵XX家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现金1000元、6盒红塔山烟(黑塔)。案发后,苹果ipad平板电脑已追还失主。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1593元,6盒红塔山烟(黑塔)价值66元。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三人驾驶晋MJU0**号尼桑车,窜至临猗县北景乡小阎村,见一家户大门紧锁,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被害人张XX一枚白金戒指及200元现金。案发后,被盗白金戒指已追还失主,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金戒指价值2000元。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柴国伟搭乘汽车窜至临猗县闫家庄东陈翟村,寻找盗窃目标,当发现村民宋XX家大门锁挂着,便趁巷内无人之际,溜门入户,在南房中盗窃现金700元、价值210元的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银手镯等物。2015年4月份,被告人柴国伟窜至在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一家户门口,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窃被害人李X一部小米3手机和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3手机价值283元。综上,被告人王建立、王少华结伙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54084元。柴国伟结伙盗窃4次,单独盗窃2次,盗窃总价值5627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晋MJU0**尼桑轿车一辆、作案工具长、短撬杠各一根、白玉手镯照片、白金戒指照片、苹果牌平板电脑照片等;2.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指认丢弃保险柜的黄河岸边照片、收据、临猗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运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领条、金银珠宝饰品信誉保证单、网上购买小米手机的交易成功截图、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二份;4.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7.辨认笔录。被告人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闫晓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处。被告人闫晓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晓海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闫晓海属于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犯,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柴国伟、闫晓海携带一把匕首窜至临猗县农机局对面高平理发店,见店内只有一个女的,遂将理发店卷闸门拉下,采取持匕首威胁、电线绑手的方法,抢得被害人于XX现金270元,并向其索要一张邮政银行卡及密码,后由闫晓海负责看人,柴国伟拿卡取了500元,在柴国伟取钱的期间,闫晓海抢走了于XX的一枚黄金戒指。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戒指价值1038元。二、盗窃罪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预谋盗窃,由王建立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柴国伟、王少华乘坐,携带撬杠在村乱转寻找目标,发现百里店村一居民家大门紧锁后,由王少华撬门,柴国伟进到被害人李X家盗窃一枚金戒指,后将金戒指卖给百大金店的杨XX,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970元。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窜至临猗县陆喜营村被害人王XX、陆旭升家,柴国伟翻墙入院,在该家发现保险柜,未能偷走。2015年5月25日,三被告人再次驾车,携带撬杠窜至陆喜营村王XX家,采取撬门入院手段,将放在北房西屋的金豪牌保险柜盗走。当晚三人将保险柜拉到牛杜镇田村坟场,撬开后柜内有现金41000余元、白玉手镯、银行卡、户口本等物,三人将现金平分,白玉手镯由柴国伟保管,将保险柜及柜内银行卡、户口本等物品拉到吴王村附近扔进黄河。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豪牌保险柜价值5625元,被盗白玉手镯价值1630元。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三人驾驶晋MJU0**号尼桑轿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临猗县北辛乡赵村一家户大门上着明锁,由王少华将柴国伟推上墙头,柴国伟翻墙入院盗走被害人赵XX家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现金1000元、6盒红塔山烟(黑塔)。案发后,苹果ipad平板电脑已追还失主。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1593元,6盒红塔山烟(黑塔)价值66元。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柴国伟、王少华、王建立三人驾驶晋MJU0**号尼桑车,窜至临猗县北景乡小阎村,见一家户大门紧锁,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被害人张XX一枚白金戒指及200元现金。案发后,被盗白金戒指已追还失主,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金戒指价值2000元。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柴国伟搭乘汽车窜至临猗县闫家庄东陈翟村,寻找盗窃目标,当发现村民宋XX家大门锁挂着,便趁巷内无人之际,溜门入户,在南房中盗窃现金700元、价值210元的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银手镯等物。2015年4月份,被告人柴国伟窜至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一家户门口,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窃被害人李X一部小米3手机和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3手机价值283元。综上,三被告人结伙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54084元。柴国伟结伙盗窃4次,单独盗窃2次,盗窃总价值56277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抢劫罪证据1、被害人于XX被抢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2月18日在ATM机被取走500元。2、现场指认笔录:柴国伟2015年8月18日指出临猗县农机局对面高平美发店就是抢劫现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5年9月2日,临猗县公安局侦查员马锋、柳锋押解犯罪嫌疑人闫晓海对其伙同柴国伟对被害人于XX实施抢劫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的笔录:证明该地点为临猗县农机局对面高平理发店。3、临猗县百大金店信誉保证单。4、雁塔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凭证:证实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9月2日闫晓海在该所临时羁押。5、辨认笔录:2015年7月21日17时15分至25分,临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柴国伟指出5号(闫晓海,男,1986年3月28日,山西省永济市城北街下麻坡村第二组西七巷10号,身份证号142702198603280612)就是2014年后半年和其一起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2015年7月21日10时32分至40分,临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王仁义、马锋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害人于爱莲指出9号(柴国伟,男,1985年318日,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陈家庄村15组,身份证号142724198503184111)为2014年后半年对其实施抢劫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6、被害人于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两点多,于XX在自己开的高平理发店内被一名男子用刀放在胸口威胁其将钱交出,另一名男子开始在店内乱翻,并威胁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出,后该二名男子将其双手绑在暖气管上,一名男子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卡去取钱,另一名男子继续在店里看人,期间负责看守的该名男子将于爱莲身上戴的金戒指、金耳钉抢走。黄金戒指是2011、2012年买的,花了1200多元,买的是戒指是万足金。黄金耳钉是2012年左右买的,耳钉当时花了1300元左右,耳钉也是万足金。还抢走270元现金。刀是一把20cm左右长的刀。7、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柴国伟的供述,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两点多,我和闫晓海上完网后打算去理发店按摩,在高平理发店内我发现店内仅有一名女子,便让闫晓海将闸门拉下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顶住该名女子胸前威胁其将钱交出,闫晓海负责看人,我在储藏室床下搓澡巾内拿走200余元,又让该名女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出,后我拿着银行卡去取钱,闫晓海在店里看人,我从该卡里取出500元钱,分给闫晓海300元。匕首是我在西安打工买的,刀是一把约20公分长的匕首,匕首牌子是三刃木。被告人闫晓海的供述,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与柴国伟一起上网时商量去商店里抢点钱花,途经高平理发店时发现店内仅有一名女子,遂进入理发店以按摩为由将该名女子骗至包间后,柴国伟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威胁该名女子将钱交出,并用电线将其双手从正面绑住,柴国伟在其衣服口袋里掏出约150元后又向其索要银行卡及密码,柴国伟去另一间包间取银行卡,我负责看管该名女子。后柴国伟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去取钱,我仍在店里看管,期间我将被害人手上戴的一枚黄金戒指抢走,柴国伟从被害人的银行卡里取出500元钱后分给我200元。黄金戒指我今年在西安市卖时,服务员称有4克多重。柴国伟的匕首是一把20公分左右,塑料把,刀刃带个塑料套,颜色是黑色。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劫3.5克黄金戒指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3.5克黄金戒指万足金,鉴定价格1038元。谅解书,被告人闫晓海家属对被害人于XX赔偿后,被害人对闫晓海表示谅解。10、西安市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我所接大情报红色预警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乐彩网吧将涉嫌抢劫的嫌疑人闫晓海抓获。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凭证,证明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9月2日闫晓海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11、永济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证明,闫晓海无违法犯罪记录。永济市司法局城北司法所证明,闫晓海没有接受过社区矫正。12、被告人柴国伟的户籍证明,证明柴国伟,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闫家庄乡陈家庄村第十五居民组人。被告人闫晓海的户籍证明,证明闫晓海,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城北街道下麻坡村第二组西七巷10号人。13、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柴国伟、闫晓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盗窃罪证据(一)物证、书证1、作案工具晋MJU0**尼桑轿车一辆。2、作案工具长、短撬杠各一根。3、被害人王XX被盗玉手镯照片。4、受案登记表:王XX2015年5月25日18时30分报案称家中保险柜被盗。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看守所在押人员冯正源检举柴国伟入室盗窃一案。5、收据,证明被害人王XX的保险柜2014年5月3日购买价格为8200元。6、被害人张XX被盗的白金戒指照片1张及金银珠宝饰品信誉保证单一份、鉴定证书一份,证明所丢失的白金戒指和项链是2008年初在运城市银鹰金店里面花了1304元和1264元买的。7、被害人李X网上购买小米手机的交易成功截图及手机照片。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从柴国伟手中扣押白金戒指一枚、白色玉手镯一个、苹果ipadmini2一部。9、领条,证明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张XX从临猗县公安局领走被盗的白金钻戒一枚。领条,证明被害人陆旭升2015年11月16日从刑警三中队领到其家被盗的翡翠手镯一个。领条,证明被害人赵XX2015年6月15日从刑警二中队领到苹果ipadmini2一部。10、柴国伟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柴国伟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金戒指的李X家大门口现场、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保险柜的王XX家大门口现场、指认撬保险柜现场在牛杜镇田村一坟地、指认2015年5月25日抛弃保险柜的黄河岸边现场、指认2015年6月盗窃苹果ipad现场在北辛乡赵村赵XX家、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白金戒指张XX家大门口现场、指认2015年4月盗窃小米手机及1000元现金的李X家大门口现场、指认2014年7月盗窃700元现金及一条芙蓉王烟等物的东陈翟村宋XX家现场。王建立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王建立指认2015年6月盗窃金戒指的百里店村李X家大门口现场、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保险柜的王XX家保险柜的现场、指认2015年5月撬保险柜的犯罪现场、指认2015年5月25日抛弃保险柜的黄河岸边现场、指认2015年6月盗窃苹果平板电脑赵XX家大门口现场、王少华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王少华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保险柜的三管镇陆喜营村王XX家盗窃现场、指认了2015年5月25日撬保险柜的犯罪现场和丢弃保险柜的黄河岸边犯罪现场、指认2015年5月25日盗窃苹果平板电脑的北辛乡赵村赵XX家大门及侧墙边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一份,犯罪嫌疑人王少华于2015年6月11日辨认了与其一起作案的两名同伙分别为柴国伟和王建立。11、运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2012年11月28日王少华因吸毒被运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12、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3.853克黄金戒指鉴定价格970元、金豪牌保险柜鉴定价格5625元、白色玉手镯,2013年4月份购买,鉴定价格1630元、苹果ipadmini2鉴定价格1593元、被盗6盒红塔山黑塔香烟鉴定价格66元、小米3手机鉴定价格283元。13、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我队在办理王建立、柴国伟、王少华系列盗窃案中,王建立主动检举柴国伟、闫晓海在临猗县农机公司对面高平理发店实施抢劫一起,经我队核查,都已落实。临猗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11日,我局民警王仁义、马锋在临猗县岚源快捷酒店将犯罪嫌疑人王建立抓获,同日犯罪嫌疑人王建立主动配合我局民警王仁义、马锋等人在临猗县奥运福园北门口将王少华、柴国伟抓获。14、被告人柴国伟的户籍证明,证明柴国伟,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闫家庄乡陈家庄村第十五居民组人。被告人王建立的户籍证明,证明王建立,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梦苑路阳光龙城6号人。被告人王少华的户籍证明,证明王少华,小名小飞,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牛杜镇田村第一居民组人。15、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王少华给我打电话问我金子多少钱一克,我说230元,后来他拿过来一个小金戒指,我在电子秤上称了3克多,我当时给了700多点,给钱后他们就走了。2015年6月份一天,王少华和他朋友直接来到百大金店,我上班的地方,王少华又拿出一个小小的黄金戒指给我说卖给我,我用电车称了3克多一点,给了王少华700多元,他们拿钱后就走了,当时王少华给我说这两个金戒指时他们朋友欠钱不还,抵押的。后来给别的客户加工金戒指时,我就将手下的两个小金戒指添加进了客户的戒指里。王少华还给我打电话问要不要白金戒指,我说那个不值钱,不要。一个戒指是女士戒指,戒指面是圆面;还有一个是指环形状的。2、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5日下午17时多,我准备去接孩子,刚锁上门,就看见一个土黄色的尼桑轿车从巷子里从西向东经过,然后又向北开上了大路,我当时觉得这辆车可疑,专门留心看了一下,后来听说王XX家被盗,这土黄色尼桑轿车车辆无牌,车上有两个旅行架,车里坐了三个人,都是年轻人,具体情况记不清了。3、证人冯XX的检举揭发材料及证言,证明我听我同监室的柴国伟说2014年他在临猗县闫家庄乡东陈翟村入室盗窃人民币700元、芙蓉王香烟一条和玉手镯一个。(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X(百里店村一组)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家里丢失了一枚金戒指,金戒指时我2010年元月份临猗县百大金店购买的当时花了1087元,戒指重3.53克。2、被害人王XX(陆喜营村)陈述:今天18时许,我在我家新院里盖房,老院子离新院子20米元,我村强孩(不知道全名)过来见我说:“刚才到你家老院子借东西,我见你家门开着,我叫了几句见没有人答应。我听了后,就来到我家老院子里,当时看见大门锁被撬,我就赶紧走进北房西屋里面,发现保险柜被偷走,我就打电话报警。保险柜里有4万2千多元现金、户口本、两个宅基证、医疗本、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还有新科集团关红刚给我打的一张20万欠条、一个玉镯子、一个和工人签的合同。其中4.1万元现金面值全是100元的,剩余的一些钱全是面值10元的。家里没有被翻动的痕迹。3、被害人陆XX(王XX丈夫)的陈述,我家被盗的保险柜里面有现金四万二千元,身份证、户口本、几张银行卡、宅基证、宅基地合同,还有二十万的欠条和一个玉镯。现金面值41000元是100元,剩下的就是20元,10元。保险柜时2014年5月3日在临猗县西城会平办公用品家具店花了8200元,玉镯子是2013年4月份的时候在云南花了2800元买的。4、被害人赵XX(北辛乡赵村)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4日下午,我把门锁住就去地里,天黑的时候回到家看见锁没有被撬,就没注意,到了第二天十点多从地里回来,到家里准备取烟,才发现家里的东西被偷了,丢失了一个苹果平板电脑,还丢了一千元,是十张100元面值,还有六盒红塔山烟,平板电脑是2013年5月份在西藏花了3200元买的,型号是苹果ipadmini2。5、被害人张XX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份的时候,临猗县公安局指认现场到我家,当时我不在家,公安局民警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丢东西,我回家后发现丢了一个白金戒指和项链,还有几百块钱,白金戒指和项链是2008年初在运城市银鹰金店里面花了1304元和1264元买的。几百元的面值为十元和二十元的各几十张。6、被害人宋XX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6月份我出门买米,回到家发现我家被盗了,床上的褥子都被翻过了,南房抽屉里的钱都被偷走了,放在一起的几张卡、茶几底下放的一条芙蓉王烟也不见了,衣柜里边放的银镯子被盗走了,现金是1000余元,都是100元的,银镯子是2014年4月份花了800元在临猗县百大购物广场买的两只、一只被盗了。当时门没锁,我只是把门锁挂住了。当时我没报案。7、被害人李X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现住的地方被人盗走了一个小米手机和现金4000元左右,手机是我在网上花了2099元,小米3,手机颜色黑色,钱大部分是面值100的,还有一些零钱。(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柴国伟的供述,主要内容(1)2015年5月初的一天,我和王少华在临猗县汽车站见到王建立,在吃饭时,王建立说:“现在欠账太多了,以后干点什么?”我们三个就在一起商量干什么,在商量中我不记得是谁提议盗窃,我们三个人都同意。我们就商量好由王建立提供交通工具、踩点和放风,我具体实施盗窃,王少华负责撬门。过了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王建立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告诉王建立我和王少华在维也纳宾馆,王建立就过来接我们两人,我们三人在车上商量到村里转转。王建立就开车到临猗县金鼎附近的日杂店,王少华下车买了一根撬杠,王建立开车到牛杜镇牛杜村没有找下作案对象,王建立又把车开到猗氏镇百里店村转悠,在百里店村北看到一家大门用明锁锁着,王少华拿着撬棒先下车,将这家锁撬开,我下车进了这户人家里。王少华和王建立在门口放风,我到这家北房东屋的电脑桌上盗窃了一枚黄金戒指。我出来后我们三人就开车离开了百里店村。王建立把车开到临猗县百大超市,王建立和王少华进入百大超市卖戒指,我在车上等着,他们给我说戒指卖了700元,他们分给我100元,分完钱后,王建立把我和王少华送到维也纳宾馆,王建立的车是一辆金黄色的尼桑两厢轿车,车牌号记不清了,王少华用的的两米长的园棍型撬杠,粗2厘米。有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建立开车到维亚纳宾馆将我和王少华接上,拉到三管镇陆喜营村,找见一家大门锁着明锁,大门面南,大门西边墙上有凸墙面的一排砖,我就从这排砖翻墙进去,我在这家北房西屋发现有保险柜,我什么都没有动就翻墙出来了。出来到车上,他们问我偷了什么东西,我说什么都没有偷下,我发现这家有一个保险柜,还不知道保险柜里有没有东西,先不要偷。过了几天后,王建立到维也纳宾馆对我俩说现在别人要钱要的紧,我们不行把陆喜营村的保险柜偷了,我俩同意后王建立就开车拉着我们两人到了陆喜营村这家附近转悠,等到巷里没有人时,王建立把车停在这家附近,王少华下车撬门,没有撬开,过来把我俩叫过去一起撬门,最后王少华把门撬开,我和王少华一起进去,直接将保险柜往大门口推,我俩将保险柜推到门口后,我们三人一起将保险柜抬进车的后备箱内,就离开了陆喜营村。我们去的时候没有悬挂车牌,回来到银星学校附近,王建立怕交警查车,将车牌打上,那个保险柜高1米,四面宽70公分左右,灰色,保险柜下面有四个轮子。得手后王少华让王建立将车开到牛杜镇田村的坟地里,等到天黑后我们三人将保险柜抬下车,用车灯照着保险柜,我们三人用两把撬杠撬了大约8分钟时间,将保险柜撬开。保险柜里有现金四万元,白色玉手镯、还有各类证件我没有记住,我们先给了王建立100元,然后剩下的平分,每人分了13760元钱,分了钱后,我花了1500元买了两身衣服,其余的钱当天晚上喝酒后把钱丢失了,玉手镯还在我运城的出租房里,其他证件在保险柜里放着,我们三人开车来到黄河边将保险柜及里面的证件一起扔进了黄河。偷完保险柜后十几天,王建立开车到维也纳宾馆接上我和王少华,王建立开车将我们拉到一个村子(什么村子我不知道),在村子里转了一圈,发现一户人家大门上着明锁,我三人一起下了车来到这户人家的西墙根,王建立和王少华把我推上墙,我翻墙进入这户人家,在这家北房西屋里,看见床上放着一个平板电脑,我翻了一下床,发现褥子下面有1000元钱,我就拿上东西从南墙跳出,看我就开车回到县城,后来平板电脑王少华拿走了,我现在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那1000元钱,给王建立200元给车加油,剩余800元钱王少华全部清了房钱。2015年6月7、8日,在小闫村,这次寻好目标后,我爬墙进去,偷了一个银戒指和几十块钱,戒指现在运城出租屋放着。2014年7月份一天16时左右,我一个人搭车来到闫家庄东陈翟村,步行过村,在东陈翟村广场附近南边一个巷子里面发现一户人家大门门栓插着没锁,我就观察四周没人后就进了南房桌子下面的抽屉里盗窃了一个钱包,里面有700元、两个身份证、好几张银行卡,还在这个房子的茶几下面盗了一条(黄)芙蓉王烟,在茶几旁边的立柜里还盗了一个镯子(好像是石头的记不清了)。烟我抽了,钱我自己花了,镯子、身份证、银行卡、钱包扔到了五里坡大路边。2015年4月份左右,我一个人还在孙吉镇孙吉村盗窃过1000多元钱和一个小米手机。2、被告人王建立的供述,主要内容: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小飞”和柴国伟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维也纳酒店接他们,我开车来到酒店后,他俩对我说:“开你的车去附近的村里转转,看哪家没人,能偷点东西”。我说:“我只能开个车,放风看个人,完了打个电话,其他的干不了”。他们同意后,我开车开着他们在牛杜镇、王景、上朝等村转了一圈,没有找到机会。天快黑了我们转到百里店村,我们进村后,开车转到一家村民门口看到大门外面锁着,他俩让我把车停住,他俩下车时拿了一把小撬杠,让我在门前巷口等他俩电话,我就开车往巷口走,过了五六分钟,小飞一个人过来上了车,对我说,“主人回来了,咱俩先换个地方”。我和小飞开着车在村里转了一圈,回到那户村民隔壁的巷子里,看到柴国伟从那户村民家跑了出来,我就把车往大路边开,柴国伟看到车了,他坐上车,我们三个人就走了,柴国伟说:“偷了一金戒指”,然后我们三人来到县城百大,我和小飞就进到百大二楼一家小飞朋友开的金店,把偷来的金戒指卖给了小飞朋友,卖了1000元,我们三人各分300元,还给我车加了100元油。剩下的钱我们三人吃了一顿饭。2015年5月25日前的几天,我们三人来到三管镇陆喜营村的一户村民家中,柴国伟进去后发现有保险柜。到25日下午我们三人开车到陆喜村将那个保险柜盗走,后到牛杜田村坟地将保险柜撬开,里面有4万元整钱,还有1000多元零钱,保险柜还有户口本、银行卡等证件,他俩拿着袋子把钱装进袋子,装好后,把保险柜门关着,我们三个人把保险柜搬到后备箱,到了东张黄河边,把保险柜和两个撬杠扔到黄河里,就回县城了。之后我们三人来到北马附近的一个村子,进村后,还是我负责开车,他俩找目标,找到一户大门在外面锁着的村民家,我把车停下后,他俩下车来到这户人家院墙边,小飞把柴国伟扛了上去,柴国伟翻过墙进入家里盗窃,我把车开到巷口等他们,大约过了十分钟,他俩过来上车,柴国伟手里拿着一个苹果平板电脑,说这时从这家偷的,还偷了一条黑红塔山烟,然后我们三人就会临猗县城,烟我们三人抽了,平板电脑现在维也纳酒店前台放着。2015年5月份一天,他俩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维也纳接他俩,我接上他俩后,他俩已经商量好去北景乡小闫村,我们三人开车来到小闫村,看到家门外锁着,然后他俩就下车,我把车开到巷口,柴国伟翻墙进入后,过了大约几分钟,他俩上车了,柴国伟偷了153元和一个白金戒指,我们就回到县城了,因为白金戒指没有人要,他俩拿走了,偷得一百多元我们吃饭了。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小名叫小飞,距今(2015年6月11日)前一个星期左右,那天下午王建立给我打电话让帮忙,我在夜市附近见到王建立,他说去国伟家抬个柜子,不知来到什么村,王建立直接把车开到那家人门口,门上挂着锁,国伟把门锁撬了进去,王建立开车把后备箱倒到那家门口,这时国伟已经把保险柜推到胡同,王建立让我下车帮忙抬一下,然后我们二人将保险柜抬到车车后备箱,在车上,王建立问到哪儿把保险柜撬了,我说不行到我村坟地,我们三人就到我村坟地把保险柜撬了。王建立和国伟把东西拿出来把门关住,让我又和他们一起把保险柜抬上车,然后王建立开车拉我俩到东张附近的黄河边将保险柜扔进黄河。这次我分了8000多元。2015年6月2、3日,我们三人在北辛的一个村偷了三家,第一家偷了两部老年手机,第二家偷了一个苹果平板电脑和一条黑红塔山。在百里店村,我和王建立放风,国伟进去偷一个黄金戒指。2015年6月8日,我们三人在小闫村附近一个村,在一户人家里偷了一枚金戒指和二百多元。作案用撬杠是王建立车上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国伟、闫晓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柴国伟、王建立、王少华目无国法,结伙或单独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立检举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晓海、王建立、王少华(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国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建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闫晓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柴国伟退赔被害人王XX、陆XX损失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建立、王少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柴国伟退赔被害人宋XX损失人民币九百一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人民陪审员 刘虎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