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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56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周友红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友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