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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芮森林与焦守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森林,焦守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820号原告:芮森林,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焦守本,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芮森林与被告焦守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欣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森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守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森林诉称:原告在当涂县××孰镇五星钢材市场经营钢材贸易,被告焦守本自2011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定期结算。2014年10月14日,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钢材款15855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年底先行支付70000元。但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款15855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自2014年10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焦守本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芮森林在当涂县××孰镇五星钢材大市场经营钢材贸易,自2011年起焦守本从芮森林处购买钢材。2014年10月14日,焦守本出具欠条一份交芮森林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芮森林钢材款158550元,承诺年底前支付7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芮森林递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芮森林向焦守本供应钢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焦守本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数额支付货款。又因焦守本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故对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守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芮森林钢材款158550元,并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元,由被告焦守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