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邦琪与朱裕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邦琪,朱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574号申请执行人杨邦琪,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朱裕成,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申请执行人杨邦琪与被执行人朱裕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1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裕成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责令被执行人朱裕成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裕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邦琪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裕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杨邦琪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裕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