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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佘某,女,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肖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邹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