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佘某,女,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肖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邹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