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志法与刘禾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法,刘禾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1111号原告王志法。委托代理人鲍建强、王宇斐(实习),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禾顺。原告王志法诉被告刘禾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雪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委托代理人鲍建强、王宇斐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刘禾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法诉称,被告刘禾顺共欠王志明人民币47万元,后王志明为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自愿将对被告刘禾顺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该债权,且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7万元,并支付以4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禾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欠条及债权转让协议。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志明现金共计肆拾染万元正.(其中谈志勤贰拾万元承兑)刘禾顺2014年6月15日××”欠条载明:“欠条截止今日,本人共拖欠王志法工资款共计50万元,特立此据。王志明2016年2月17日”另2016年2月17日,王志明(甲方)与原告王志法(乙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二、刘禾顺(××)向甲方共借款47万元,甲方对刘和顺的债权合法有效;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刘禾顺的债权共计人民币47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刘禾顺主张债权。王志明与原告王志法均在协议上签名。2016年2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刘禾顺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律师函。根据快递信息显示,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签收。原告称,王志明与原告王志法系兄弟,原告王志法曾跟王志明做过一段时间工程,王志明拖欠原告工资款50万元,经催要,王志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后王志明提出其对刘禾顺享有47万元的债权,双方经协商,王志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志法,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向被告刘禾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法庭电话联系被告刘禾顺。刘禾顺称,当时其在越南做工程,由谈志勤作的担保。工程完工后,甲方逃跑了,其没有拿到工程款,然后由王志明出面从谈志勤处拿了20万元承兑交给被告,但后来谈志勤一直找王志明要这20万元,于是我就向王志明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的另外27万元是王志明借给我的,同样也是承兑。2014年6月15日借条出具以后,因为工程上没有结到钱,所以没有归还过任何钱款。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债权转让合同、律师函、EMS快递单及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庭当庭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对向王志明借款4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且原告也当庭提供了借条原件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禾顺与王志明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王志明因拖欠原告工资款无法支付,遂与原告王志法达成了将其对被告刘禾顺上述47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合意,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刘禾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刘禾顺生效。被告刘禾顺理应向原告王志法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7万元借款,并以4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因王志明与被告刘禾顺间的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又未提供催要证据,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法归还借款47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4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禾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代理审判员 史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