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蔡X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蔡X江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为佛山市镇安净水厂对面。诉讼代表人莫X萍,女,1967年生,系被告单位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蔡X江,男,196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昊、胥洲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蔡X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辽宏刑初字000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被告人蔡X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欣、周湘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莫X萍、上诉人蔡X江及其辩护人吴昊、胥洲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蔡X江系被告单位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长期为辽宁忠□集团提供模具钢产品。2013年初,穆X龙(另案处理)出任辽宁忠□集团副总经理,主管模具钢采购工作。被告人蔡X江得知后,为了企业得到更多的订单,私下与穆X龙达成默契,在辽宁忠□集团订购其公司模具钢并支付货款后,以按货款比例的形式给予穆X龙回扣,向穆X龙提供的账户名为吴X薇、卡号为62109860300070954X6的银行卡汇款。自2013年4月始至案发前,被告人蔡X江共计向吴X薇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1028019元,上述钱款,穆X龙全部交给妻子荆X波(另案处理)使用。2015年4月8日,被告人蔡X江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蔡X江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判罚金刑过重,应降低罚金。上诉人蔡X江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及罚金刑过重,应适用缓刑,不处罚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判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高,被告人蔡X江如实供述案情,应认定自首,建议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罚金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及蔡X江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郑X、吴X薇、周X荣、方X波的证言、原审被告人蔡X江、同案人穆X龙、荆X波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及蔡X江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蔡X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以回扣的形式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佛山市永□特殊钢有限公司、上诉人蔡X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蔡X江量刑过重,对二上诉人所判罚金数额过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蔡X江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给予充分考虑,原判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德慧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