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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乔保霖与刘小福、商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福,乔保霖,商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福(富),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保霖,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商联合,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福,系商联合妻子。上诉人刘小福因与被上诉人乔保霖,原审被告商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刘小福于同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小福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小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