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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玉山与王家宝、马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山,王家宝,马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字720号原告:陈玉山,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柱,退休职工。被告:王家宝,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马如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诉被告王家宝、马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家宝、马如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陈玉山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