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玉山与王家宝、马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山,王家宝,马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字720号原告:陈玉山,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柱,退休职工。被告:王家宝,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马如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诉被告王家宝、马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家宝、马如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陈玉山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