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立军诉贾维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贾维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454号原告王立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贾维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诉被告贾维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