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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卞昌友与李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昌友,李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63-1号申请执行人卞昌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传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传海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东亭支行的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