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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朱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858号原告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天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刚(特别授权),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