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甘1122民初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桑万雄与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11**民初00919号申请人桑万雄,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夏亚兵,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夏爱兵,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安建珍,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桑万雄与被申请人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桑万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桑万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亚兵、夏爱兵、安建珍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