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范大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范大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第1020号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新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永珑。被告范大琦,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范大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怡鹭道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