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559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9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