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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559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9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