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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昌图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