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新利与王宝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479号原告朱新利,男。被告王宝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利诉被告王宝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利撤回对王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杰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