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新开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28号罪犯李新开,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阳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汝稳等五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61375.67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李新开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新开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新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7.1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汝稳等五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61375.67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