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涂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584号原告涂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