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文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钟,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6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文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文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文钟货款1633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另633000元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8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34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且案件款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