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志立与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立,刘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894号原告陈志立,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7********,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号。委托代理人陈雪微,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90********,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号。被告刘建英,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9********,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原告陈志立与被告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还原告275元。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