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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311号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二龙山乡。法定代表人谷满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尚捍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石市越强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7.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5,513.50元,剩余5,513.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