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三菊与曾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菊,曾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三菊,女。被执行人曾凡强,男。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未执行债权40000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曾凡强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三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向贵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