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6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长途客运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55号之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蒙公司)。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重春,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嘉定长途客运场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加龙。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迪蒙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沪0114民初655号-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迪蒙公司担保人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某路XX弄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14)第**号];二、冻结中厦公司银行存款266万元。现迪蒙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迪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某路XX弄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14)第**号]所采取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66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飞兵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