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委托代理人朱俐俐,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明煌,本溪市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某某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莉审 判 员 于 昕代理审判员 张靖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