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宏立与李润金、吕文东、朱新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宏立,李润金,吕文东,朱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于宏立。被执行人李润金。被执行人吕文东。被执行人朱新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宏立与被执行人李润金、吕文东、朱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2514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荣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