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文跃军、张志勇与长沙市捞刀河刀剪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跃军,张志勇,长沙市捞刀河刀剪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86号原告文跃军。原告张志勇。被告长沙市捞刀河刀剪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法定代表人毛雄奇,厂长。原告文跃军、张志勇诉被告长沙市捞刀河刀剪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跃军、张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跃军、张志勇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捞刀河刀剪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文跃军、张志勇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