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焕兴,孟广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45号原告金焕兴,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身份证13262409650214。委托代理人高金轩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广华,女,1967年3月11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13262419670311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焕兴与被告孟广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铭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