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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焕兴,孟广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45号原告金焕兴,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身份证13262409650214。委托代理人高金轩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广华,女,1967年3月11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13262419670311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焕兴与被告孟广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铭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