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黎某升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升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升在三亚市水产码头尾随被害人牛某英,趁牛某英不注意,黎某升用夹子将牛某英放在口袋内的一部IPHONE6PLUS手机64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99元)盗走,后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黎某升将手机卖掉,获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2015年12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升在三亚市水产码头被公安干警抓获。涉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追回。另查明,被告人黎某升的亲属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4699元,被害人对黎某升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港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黎某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黎某刚、陈某明的证言;被害人牛某英的报案书及陈述;被告人黎某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5]2863号关于苹果IPHONE6PLUS手机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升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杨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