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8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741号原告:卢某,女,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生于1963年1月6日,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