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宣告董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4号申请人王某某,女,200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王某甲,女,199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同上。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宣告董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王某乙于2001年夏天服毒自杀,申请人的母亲董某某因受精神打击,于2001年冬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董某某失踪。经查:董某某,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的母亲。董某某于2001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董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董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董某某于2001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