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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52-1号原告郑xx。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168号。代表人陈爱良,经理。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好大地豪庭10幢4楼。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德根,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xx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