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潘中有与周永、周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中有,周永,周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潘中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周永,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周建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周永、周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