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雷俊芳与陶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芳,陶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06号原告雷俊芳,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春燕,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娟,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俊芳诉被告陶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俊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雷俊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