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海龙、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海龙,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631号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温泉北路鸣阳大楼。法定代表人:王一氢。被告:王海龙。被告: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镇永昌村。负责人:徐国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龙、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环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