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邹建军与李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军,李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449号原告:邹建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李萌,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邹建军诉被告李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萌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萌位于石首市的房屋(证号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香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