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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768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粟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农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