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志忠、肖江等六十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忠,肖江,何志龙,赵军和,翟玉国,李娜,周光华,王密菊,胡彦忠,徐荣芬,于秀英,宋波,张慧欣,刘廷,智伟敏,曹子旭,张东亮,黄艳,李轶素,封彦明,刘志荣,杨义,胡广臣,刘全兵,郑志华,李肖倩,焦培先,董健,吴明建,陈晓妮,王志豪,高香芹,李宁,刘伟永,宋云周,肖健,王雪勤,吴铭香,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1011号申请人王志忠、肖江、何志龙、赵军和、翟玉国、李娜、周光华、王密菊、胡彦忠、徐荣芬、于秀英、宋波、张慧欣、刘廷、智伟敏、曹子旭、张东亮、黄艳、李轶素、封彦明、刘志荣、杨义、胡广臣、刘全兵、郑志华、李肖倩、焦培先、董健、吴明建、陈晓妮、王志豪、高香芹、李宁、刘伟永、宋云周、肖健、王雪勤、吴铭香。王建强、高秀荣、张慧欣、贾娜、李彦彩、刘凤枝、门增宪、王风云、曹乃禄、白玉华、张茂华、唐正辉、孔树堂、范瑞党、杜建新、张建兵、张博、纪秋旺、郑卫红、郭婷婷、范雪莉。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志忠、肖江等60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59案,因被执行人均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59案合并执行,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619、00563、00558、00606、00806、00560、00618、00623、00725、00607、00570、00638、00568、00556、00554、00894、00529、00786、00530、00675、00676、00610、00977、00561、00739、00711、00677、00616、00636、00816、01665、01638、00528、00550、00564、01043、00723、00604、01520、01813、01809、01286、00784、00785、00053、00766、00673、02636、02778、02784、02791、02782、02787、00621、02788、02238、00567、00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1.按合同约定安装、完善小区水暖供热设施;2.给付申请人违约金共计680450元;3.给付购房款及违约金374989.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150.6元;4.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29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569.7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