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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帮海与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张帮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兰怀,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帮海,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帮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16年4月13日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固始县福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