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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苏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9号罪犯苏勇,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