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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丽与被告迪松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迪松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1521号原告:孙丽,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米东区华荣驾校教练,住阜康市准东油田第四居民区第三居委会240号。被告:迪松林,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乌石化公司研究院技术总监兼炼油工艺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石化十六区二十一号楼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与被告迪松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孙丽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