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与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王福星,主任。委托代理人郝为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贺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与上诉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2)文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建设工程筹建处与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