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范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61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圆梦花园小区21号。负责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1802.21元(含增加的2550.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剩余部分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范某某答辩要点:范某某的妈妈从2015年6月3日到6月16号在医院护理原告,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减轻范某某的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2、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已经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时间重鉴,原告有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请依法核减,误工费中,误工时间应以重鉴意见为准,对误工标准有异议,银行流水不足以反映客观的误工损失,应提供事故发后6个月的银行流水佐证事故发生后确实有误工损失,护理费应参照私营行业护理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应等实际发生后再计算,医疗费,申请了医保费用鉴定含关联性审查,不承担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只有38天,原告无证据证明ICU病房7天,应按60元每天计算,原告不存在因就医需要住宿,住宿费应驳回,无证据证明与原告就医有关,故交通费应驳回,根据医嘱情况酌情认定营养费。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5年5月6日,范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湘A638**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队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责,原告承担次责。2、原告因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1916.6元(未含1056元和重新鉴定的102元),范某某支付了原告82443.1元【医疗费80459.1元+急诊挂号收据10元+手术费200元+生活用品费220元+14天的护理费1554元(40520/365*14)】。3、湘A638**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在上述保险期间内。4、经鉴定,原告伤后护理9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重新鉴定,原告伤情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8个月。原告用去鉴定费1500元和重新鉴定费2300元。5、保险公司、范某某协商一致:8502.12元(82972.6+后续治疗费8000元-10000元]*70%*15%为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范某某承担。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在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原告认为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予认定。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予核定。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应作如下认定:1、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提供的其工作单位长沙永昌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2号)的信用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盖章并注明:该工作单位为入园企业属实、原告连续18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单位关于原告自2011年其进入该单位工作、住单位宿舍以及发生本次事故后误工,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的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原告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为宜,残疾赔偿金为122222元(26570元/年×20年×23%);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承担事故次责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200元;3、误工费,原告构成伤残并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自受伤之日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123天,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因推迟发放两个月,实际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工资银行流水载明,该18个月工资共计74204元,月平均工资为4122.39元,故误工费为16902元(4122.39/30*123);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伤后护理90日,可按2014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520元计算,故护理费为9991.23元(40520/365*90);5、后续治疗费8000元;6、医疗费83074.6元(81916.6元+1056元+102元),其中2015年9月1日的3张票据,共计1056元,载明为门诊检查费,虽为了鉴定而产生但并非鉴定费,故应列入医疗费内;032271655票据(138.5元)载明的姓名为潘朝习,并非原告,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费用由原告使用并支付,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故该138.5元不应列入原告的医疗中;7、鉴定费3800元(含重新鉴定的23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2015年5月6日原告受伤,住院费发票载明:自2015年5月7日至同年6月19日住院治疗,共计43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80元(43*60);9、交通费,原告主张3580元,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1000元(含重新鉴定时的148.5元);10、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为5000元,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为1150元。以上损失共计257919.83元。另原告主张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1900元,但未提供住宿费发票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系湘A638**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分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范某某、原告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故不足部分再由范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损失。原告的残疾赔偿金122222元、护理费9991.23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6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200元(合计159315.2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110000元;原告的医疗费830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营养费11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94804.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1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应赔偿120000元(110000元+10000元),原告其余损失的80%即110335.86元【(257919.83元-120000元)*80%】由范某某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湘A638**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30万元内向原告赔偿98793.74元(110335.86元-非医保用药费用8502.12元-鉴定费3800元的80%即3040元),范某某赔偿原告11542.12元(8502.12元+3040元),其已赔偿的82443.1元予以折低后多赔偿70900.98元(82443.1元-11542.12元)。为便于本案的执行,范某某多赔偿的元可由保险公司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范某某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实际赔偿原告27892.76元(98793.74元-70900.98元)。原告其余损失的20%即27583.97元【(257919.83元-120000元)*20%】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892.76元;三、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14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