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63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曾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校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