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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43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号-2。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勾庄工业园勾运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谦民。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卡威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昊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