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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连仲与汪金周、张世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仲,汪金周,张世超,酆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仲,男,居民。被执行人汪金周,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世超,男,农民。被执行人酆宪德,男,农民。申请人赵连仲与被执行人汪金周、张世超、酆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金周、张世超、酆宪德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