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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蒋某甲、蒋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120号原告马某。被告蒋某甲,年龄不详。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丙。被告蒋某丁。被告蒋某戊。被告蒋某己。被告蒋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