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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卓庆贵与李惠堂、刘瑞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庆贵,李惠堂,刘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卓庆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莆田市。被执行人李惠堂,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瑞珠,女,1973年4月3日出生,住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庆贵与被执行人李惠堂、刘瑞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惠堂银行存款9505.14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惠堂、刘瑞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卓庆贵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惠堂、刘瑞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