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雪与张虹、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张虹,李刚,陈圣珍,张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79号申请人王雪,居民。电话:。被申请人张虹,居民。电话。被申请人李刚,系张虹之夫,电话:。被申请人陈圣珍,居民。被申请人张敏元,居民。申请人王雪与被申请人张虹、李刚、陈圣珍、张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2239号西苑小区5号楼5单元102室;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张敏元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桃园小区1-1-101,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